法律法规依据
<<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>>
第二条: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,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。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。
<<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>>
第二条: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、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、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、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。
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<<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>>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 目录 内的产品,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、审查、发(换)证及标记的使用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任何企业、单位和个人,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内的产品。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,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,视为无证生产。
第二十五条:企业生产 目录 中的产品,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,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、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 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)货值金额 15%至20%的罚款;
<<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>>
第二条: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,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,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。
第三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。
第九条: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 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 ,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 15%至20%的罚款;有使用价值的,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“处理品”字样,方可销售。
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 责令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销售 ,已售出的无证产品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,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15%至20%的罚款;未售出的无证产品,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已售出的无证产品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。
<<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>>
第七条:有下列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:
(八)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。
第二十条: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该批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没收相关生产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,并可依法吊销执照。
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,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,处十万元以下罚款,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该批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并可依法吊销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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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证程序
一 企业申请
企业领取申请书,将申请材料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。
二 企业申请办理
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,符合要求的,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,并在15日内将材料转审查部。
三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
对由审查部审查的,审查部在收到材料后两个月内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。
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后两个月内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。
四 产品抽样检查
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抽样,企业应在封样后 15日内将样品送检验机构,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。
五 申证材料汇总
对由审查部审查的,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审查材料汇总,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。
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 3个月内完成审查材料汇总报审查部。审查部45天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,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。
六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审查部报送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完成审查,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,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审批。
七 证书颁发
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证书,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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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服务项目
指导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;
指导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;
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辅导;
指导完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计量和检验设备的配置;
指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工人以及计量、检测人员的配置;
指导申请资料的准备;
指导工厂审查资料的准备;
代办产品委托检验事宜;
指导现场设施环境改造及相关资料记录的完善;
协调现场评审事宜,确保顺利取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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